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任民初字第4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4002号原告郭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4年9月4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