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刑初字第05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谭某甲、郑某甲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郑某甲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沭刑初字第051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甲,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严晓芹,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某甲,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4)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甲、郑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玉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甲及其辩护人严晓芹、被告人郑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年底,被告人谭某甲以400元的价格联系他人为其伪造沭阳县某某镇华某某小区18号楼1单元102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证”各一本。经鉴定,以上两本证件与在沭阳县住建局房地产管理处、沭阳县国土资源局提取的样本不是同一版本印刷形成。2013年3月,被告人郑某甲委托被告人谭某甲以400元的价格联系他人为其伪造沭阳县某某镇某某家园小区6号楼3单元601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各一本。经鉴定,以上两本证件与在沭阳县住建局房地产管理处、沭阳县国土资源局提取的样本不是同一版本印刷形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谭某甲、郑某甲分别供述了其单独或者共同委托他人为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时间、地点、数量、具体行为特征等事实。该供述得到证人胡某、谭某乙、郑某乙等人证言、相关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文件检验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了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谭某甲、郑某甲的归案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郑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甲、郑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谭某甲、郑某甲共同故意实施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认罪、悔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谭某甲、郑某甲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依法对被告人谭某甲、郑某甲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观点相同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郑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薇薇人民陪审员 汪金殿人民陪审员 韩华斗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宋明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