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6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镜源与被告陈加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镜源,陈加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6035号原告陈镜源,被告陈加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镜源与被告陈加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镜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灿培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吴陈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