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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6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镜源与被告陈加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镜源,陈加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6035号原告陈镜源,被告陈加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镜源与被告陈加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镜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灿培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吴陈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