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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中民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广汉市兴达电器有限公司诉程永红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汉市兴达电器有限公司,程永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中民保字第111-2号原告:广汉市兴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深圳路。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谊君,女,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新丰镇。委托代理人:张家富,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永红,男,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4)乐中民保字第11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对程永红所有的价值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以及任谊君名下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22-*************07的存款4万元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该案已调解。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对上述财产已经无查封或冻结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程永红所有的价值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的冻结或查封;二、解除对任谊君名下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22-*************07的存款4万元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黎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汪文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