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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阴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林兴凤与田昌友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田昌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阴刑初字第00039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7月3日。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系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田昌友,女,汉族,生于1962年7月18日。辩护人龙某某,男,汉族,系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某诉被告人田昌友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某提出因需继续搜集相关证据,待证据搜集完毕后再另行起诉,故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君人民陪审员  吴明富人民陪审员  张保顺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董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