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民三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金XX申请确认外国离婚裁判文书民事裁定书-868金英兰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三初字第868号申请人:金XX,女,1957年8月18日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和龙市。2014年8月21日,申请人金X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原告金XX诉被告金XX离婚一案,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的2014NE第1689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的调解内容为:1.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各自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4NE第1689号调解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裁判文书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4NE第1689号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 判 长 吴京春审 判 员 金成焕代理审判员 李红莲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蔡慧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