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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刑二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门刑二初字第00181号公诉机关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农民。2014年4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4)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玮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3、4月期间,先后至海门市包场镇、悦来镇等地,采取撬门入室、翻窗入室等手段实施盗窃,窃得现金、铜板等财物,赃款、赃物共折合人民币16546元。分述如下:1、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3月23日下午,至海门市包场镇城河村陈某丙家,窃得现金人民币2700元。2、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4月11日上午,至海门市悦来镇裴雷村吴某家,窃得现金人民币700元及铜板、方孔圆钱共计60枚(赃物价值人民币221元)。3、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4月11日下午,至海门市悦来镇耀昌村李某家,撞门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4200元及铜板20枚、徽章11枚、像章21枚(赃物价值人民币730元)。4、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4月15日下午,至海门市包场镇浩西村吴某家,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小苏烟香烟、紫南京香烟各1包(赃物价值人民币35元)。5、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4月25日上午,至海门市万年镇镇兴村黄某家,窃得现金人民币5860元。6、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4月某日,至海门市悦来镇仲文村季某家,窃得现金人民币110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追缴,并已发还与各被害人。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罪行。其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海门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未到庭证人陈某乙的证言笔录;被害人李某、黄某等人的陈述;南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吴福涛家、李某家被窃案涉案物品的鉴定意见;海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铜板、方孔圆钱、徽章、像章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海门市公安局制作的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的辨认笔录;海门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海门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单菊英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奚海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