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华,蔡正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刘翠华。被执行人蔡正伏。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演达一路石湖苑1幢申请执行人刘翠华与被执行人蔡正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3)泽民初字第0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翠华各项损失合计120000元;二、被告蔡正伏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翠华各项损失合计129951.82元。三、驳回原告刘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4819元,减半收取2410元,鉴定费3160元,合计5570元,由原告刘翠华负担2228元,由被告蔡正伏负担3342元,由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蔡正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翠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蔡正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蔡正伏有位于富民家园四期64栋1单元502室房产一套,已进行查封措施,因是安置房产,目前没有房产证,房产面积103平方米,较小,不宜处置。且暂无其他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信息。本案标的129951.82元,未执行到位129951.82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蔡正伏位于富民家园四期64栋1单元502室房产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泽民初字第0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熙全审判员 王 俊审判长 高洪洲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吴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