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民初字第24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吴某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汀民初字第2478号原告吴某某,女,1989年1月13日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曹品华,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一,男,1979年11月10日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谢水平,长汀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吴某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荣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品华与被告吴某一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水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1月2日双方到长汀县民政��登记结婚。2010年3月2日生一女吴某,2012年2月27日生一男吴某。2012年5月30日原告做了女性绝育术。由于被告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脾气暴躁,原告挣到的钱全部要用于子女和家庭。被告却从不告诉原告他自已的钱存到哪里了,原告一个月没交钱回家,婆婆和被告就闹事,现原、被告已分居生活15个月,分居一年多,原告每次买好衣服、食品等探望儿子和女儿,被告都百般阻挠,拒绝我探望,还将我的金银首饰以及结婚证、户口本都藏匿起来。为此,双方还大吵起来,被告还大打出手,前几天原告再次探望小孩,又被被告殴打。纵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特起诉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吴某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儿吴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金戒指一对、金项链一条、银手镯一只、银元两个归原告所有。被告吴某一辩称,对原告诉称的认识时间和结婚生女的事实无异议。对诉称被告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脾气暴躁,不让原告探望小孩以及殴打原告等认为不是事实,原告与被告并不是夫妻感情不和,双方感情基础牢固,原告要求离婚是因为受他人挑拨造成的,夫妻偶尔吵架是有,但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真心希望原告从俩个小孩的切身利益出发,回心转意,给孩子一个安定祥和的环境,不同意离婚。原告举证如下:一、结婚登记记录证明一张,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二、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证明原、被告夫妻生育一女孩吴某(2010年3月2日生),出生医学证明一张,证明原、被告夫妻生育一男孩吴某(2012年2月28日生)。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一张,证明2012年5月30日原告做了女性绝育术。被告吴某一对原告所举上述证据一、二、三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一、二、三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认为不清楚有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夫妻共同债权,但有共同债务四千多元。被告对原告没有夫妻共同债权但有共同债务四千多元的陈述没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1月2日双方到长汀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3月2日生一女吴某,2012年2月27日生一男吴某。2012年5月30日原告做了女性绝育术。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债权,有共同债务四千多元。原告因家庭经济问题和被告不让探望小孩产生纠纷,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并生儿育女。说明原、被告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主要原因是认为家庭经济问题以及被告有家庭暴力,而导���纠纷的产生,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只要原、被告夫妻之间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多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相互沟通,互相谅解,遇事多协商,暂时的困难是可以解决的,夫妻关系定能得到进步改善并和好如初。况且原告并无提供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吴某一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荣荣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代理��记员王乃祯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