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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纪海成与被执行人房吉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海成,房吉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宽民执字第722号申请人纪海成。被执行人房吉顺。申请人纪海成与被执行人房吉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23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张家口市桥西区,此案已委托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23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生审判员  何相利审判员  韩长波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