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纪海成与被执行人房吉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海成,房吉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宽民执字第722号申请人纪海成。被执行人房吉顺。申请人纪海成与被执行人房吉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23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张家口市桥西区,此案已委托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23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生审判员 何相利审判员 韩长波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