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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兰俊杰申请执行兰海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竣杰,兰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兰竣杰。被执行人兰海林。兰竣杰申请执行兰海林故意伤害一案,本院(2014)合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兰海林未及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竣杰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兰海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兰竣杰支付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89.6元;二、向兰竣杰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债务利息(以后依法另计);三、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督促,被执行人兰海林已经自动将案件款全部交到本院财务,履行了其应承担的义务,案件款也已经退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⑴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合执字第14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蓝华林审判员  罗永文审判员  莫善球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覃桂茶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