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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草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应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草民初字第206号原告:应某。被告:侯某。委托代理人:楼林红,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某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应某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少煚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