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诸草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应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草民初字第206号原告:应某。被告:侯某。委托代理人:楼林红,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某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应某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少煚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