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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栗永军与新疆卓隆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永军,新疆卓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825号申请执行人栗永军,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莎车县,。被执行人新疆卓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车艺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三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504420元、执行费7444.2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俪荣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