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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中立民初字第01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聚鑫源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立民初字第01279号原告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长宗。被告湖南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法定代表人杜德善。第三人湖南聚鑫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吉庆。原告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聚鑫源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案诉讼标的额6000万元,且被告住所地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属于本院管辖案件。为便于案件审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交由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 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