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龙执字第5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安阳市庆龙毛巾有限责任公司、冯萌萌、冯沙沙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市庆龙毛巾有限责任公司,冯萌萌,杨德有,冯福生,杨春香,冯天顺,冯志勇,冯沙沙,杨卫华,冯凤芹,段爱玲,秦新丽,冯丽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龙执字第50-10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安阳市庆龙毛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冯萌萌,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德有,男,汉族。被执行人冯福生,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春香,女,汉族。被执行人冯天顺,男,汉族。被执行人冯志勇,男,汉族。被执行人冯沙沙,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卫华,女,汉族。被执行人冯凤芹,女,汉族。被执行人段爱玲,女,汉族。被执行人秦新丽,女,汉族。被执行人冯丽超,女,汉族。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安阳市庆龙毛巾有限责任公司、冯萌萌、杨德有、冯福生、杨春香、冯天顺、冯志勇、冯沙沙、杨卫华、冯凤芹、段爱玲、秦新丽、冯丽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4日受理执行,并依法送达执行通知。在案件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冯天顺4560元、段爱玲63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7560元。因据以执行的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08)安中证经字第2056号公证书及相关联的(2010)安中证执字第119号强制执行证明书被撤销,本案已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段爱玲、冯天顺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回转的申请,要求本院将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执行款67560元及利息执行回转。本院经审查认为,段爱玲、冯天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冯天顺返还已取得的执行款4560元及利息、向段爱玲返还已取得的执行款63000元及利息。逾期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拥军审 判 员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勇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