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申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武威市赛诺农业有限公司因与杨元春种植回收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威市赛诺农业有限公司,杨元春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申字第2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武威市赛诺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莹颖。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元春。武威市赛诺农业有限公司(简称武威赛诺公司)因与杨元春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武中民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武威赛诺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为辣椒种植生产合同,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审理本案错误;2、认定赔偿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及损失认定是否适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31日签订了《经济作物种子生产合同》,该合同为格式合同,申请人与其他农户签订的种子生产合同,均以上述格式合同文本签订,且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引文即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自主自愿、公平公正、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原则,为了保证对外种子生产的数量和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经武威市赛诺农业有限公司与清源镇周府庄村十组杨元春农户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同时,该合同第一条对生产作物的纯度、净度、芽率、水分及单价作了明确约定;第四条约定:“符合合同标准的种子,收种时间、地点、期限由甲方(武威赛诺公司)确定并在收种前三天书面通知乙方(杨元春)。乙方不能按通知要求交售种子的,其后果由乙方自负,并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第四款三项约定:“甲方按以下某一种方式签约:①保证乙方60%农户平均亩收入(由高到低)排序达到,12000元为标准计算价格。②质量达标种子250元/公斤”。再通览合同全部条款,屡次出现种子字样,且该合同不论从其合同名称、合同依据的法律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符合当地种子公司与农户签订的制种合同的法律特征。故可以认定,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所签订的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种子经营者应当具备繁育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生产、检验设施及专业技术人员等非常完备的条件,方能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上述法律条文属禁止性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种子经营者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其从事的种子经营行为应为无效,且要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否则其行为将影响正常的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甚至危害到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无效。申请人武威赛诺公司并不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其与被申请人杨元春签订的种子生产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故原审认定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归于无效并无不当。申请人第一项、第三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赔偿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申请理由。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折价赔偿,且要依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申请人武威赛诺公司作为农副产品深加工及销售的专业公司,对制种行业的禁止性规范应有明确认知,而被申请人作为一名普通农户,文化程度不高,对制种行业的相关法律规范不可能完全获知,故原审法院在本案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导致合同无效作出6:4的责任划分并无不当。另,原审法院参照武威赛诺公司所承诺回收标准计算,在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前提下,以每亩12000元计算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故申请人的此项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威市赛诺农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建雄代理审判员 何 银代理审判员 何星君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