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商)初字第11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彭明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彭明设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商)初字第11187号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5层501内507室、9层901内901A、902、903、905室。法定代表人蒋安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飞宇,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健,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明设,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彭明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明设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晓琴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孟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