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3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卢顺友与庐江县巢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顺友,庐江县巢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3320号原告:卢顺友,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赵宗道,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庐江县巢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黄国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占克奎,该公司职员。原告卢顺友与被告庐江县巢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邬秀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顺友的委托代理人赵宗道、被告庐江县巢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占克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顺友诉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资款5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庐江县巢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辩称:欠原告工资款52000元是实,因公司停产,无力支付。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被告将其公司的磨机、基础土方及房屋维修工程交原告施工,原告组织工人施工后,工程于2012年10月完工。2013年5月30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52000元。当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出具一份领条,被告公司的四名股东在领条上签名,确认了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但被告至今未支付给原告该工资款。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由被告四股东签字确认的领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520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业经庭审核实,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工资款52000元,被告亦予以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52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被告庐江县巢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卢顺友工资款5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庐江县巢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邬秀娟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徐 喆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