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京山立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京山县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谢晓天、京山中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京山县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谢晓天,京山中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京山立保字第00036号申请人京山县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谢晓天。被申请人京山中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人京山县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谢晓天、京山中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生民事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谢晓天所有的鄂HK08**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京山中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在公司院内的钢管、油顶、扣件一批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谢晓天所有的鄂HK08**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京山中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在其公司院内的钢管、油顶、扣件一批予以扣押。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上述财产在保全期限内不得转让、抵押、赠与、藏匿、毁损等。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虹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向延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