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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3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袁祥根与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中南路清洁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祥根,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中南路清洁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3312号原告:袁祥根。委托代理人:张枫林,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叶子盛,系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中南路清洁队。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武珞四巷84号。法定代表人:张恒毅,系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袁和平,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博,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祥根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中南路清洁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祥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祥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付 敏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一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