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64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孙义平犯故意伤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义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6436号罪犯孙义平,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3日以(2004)巢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8日以(2005)皖刑终字第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2007年6月12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7月20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2年6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孙义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7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义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5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义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义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0日至2024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刘兆祯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