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185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张汝芬与方思敏、徐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汝芬,方思敏,徐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1854-3号申请执行人张汝芬,女,1953年9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方思敏,女,1962年5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徐飞,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14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方思敏、徐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思敏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同陆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丁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