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赵燕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韩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凤刑初字第0020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2013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邵金海,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韩某,男,194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2014年2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4)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韩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一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邵金海、被告人韩某、被害人吴某乙及其诉讼代理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0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家找人砌院墙时,其邻居吴某乙以赵某甲家违反了两家协议规定、新砌的院墙侵占了两家院子之间的公共巷道为由阻止施工。吴某乙冲到赵某甲家的院墙地基上,赵某甲从地上拿一砖头朝吴某乙头部砸两下,吴某乙被砸后坐在地基上。被告人韩某拿一根树枝打吴某乙头部。后赵某甲、韩庆兰、韩某三人用手抬吴某乙想将其抬走,吴某乙挣脱下来。后处警民警上前制止,吴某乙不听劝阻,又冲到赵某甲家施工工地上时,赵某甲上前抓住吴某乙的胳膊,韩某乘机朝吴某乙的头部猛击一拳。吴某乙头部被打伤,经凤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吴某乙头部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韩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持有异议,辩称其没有用砖头打人,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赵某甲没有用砖头打吴某乙的头部,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节事实证据不足;被告人赵某甲主观上没有伤害吴某乙的故意,纠纷过程中的拉扯不是故意伤害行为;被害人吴某乙存在过错。被告人韩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持有异议,辩称其没有用树枝和拳头打被害人,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存在过错。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甲家与邻居张某某家因宅基地发生纠纷,2013年4月25日经凤阳县小溪河镇梨园村民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同年10月10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家砌院墙时,张某某妻子吴某乙以赵某甲家违反了两家协议、新砌的院墙侵占了两家院子之间的公共巷道为由阻止施工,两家发生争执。后吴某乙冲到赵某甲家的院墙地基阻止时,赵某甲从地上拿一砖头砸吴某乙头部,吴某乙被砸后坐在地基上,被告人韩某拿一根树枝打吴某乙头部。后处警民警到现场,吴某乙仍不听劝阻,冲到赵某甲家施工地点时,被告人赵某甲上前拽住吴某乙的胳膊,韩某乘机朝吴某乙的头部猛击一拳。后吴某乙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其头部右颞骨骨折,左顶后部皮下血肿。经凤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吴某乙右颞部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10月10日9点41分张某某报案称在小溪河镇梨园街道,邻居赵守来要和他家打架。2、抓获经过,证实赵某甲、韩某均被抓获归案。3、户籍证明,证实赵某甲、韩某身份等情况。4、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赵某甲、韩某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5、凤阳县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CT检查报告单,证实经诊断吴某乙为右颞骨骨折;左顶后部皮下血肿等。6、录像视频,证实赵某甲和吴某乙双方都不听到场民警劝阻,后吴某乙往赵某甲家地基上冲时,赵某甲抓住吴某乙的胳膊,韩某乘机击打吴某乙的头部一拳。7、证人张某甲证言、辨认笔录,证实10月10日上午8点左右,其和丈夫到吴某乙家后,她说邻居家要强行盖院墙。大概9点多,其听到赵守来家门前搅拌车在搅水泥浆,就到张某某家后院的厨房顶上看到吴某乙刚冲到赵守来家的院墙地基上,赵守来儿媳就用右手从地上捡了大半块红色砌墙用的砖朝吴某乙的头上砸了两下,砸过后吴某乙就和她厮打起来。经其辨认赵某甲就是当日用砖头砸吴某乙的头部的人。8、证人奚某证言,证实10月10日7时40分左右,其和妻子张某甲到的吴某乙家。后张某甲说要到院子里厨房顶上看吴某乙家邻居怎么盖院墙,吴某乙就往院子后面去了。不一会儿听到打架声,其走到吴某乙家院墙东南拐时,看见吴某乙在地基里扒赵守来家建院墙的砖,韩庆兰、另外一个女的和赵某甲三人在拉吴某乙,赵某甲手里拿半截红砖。9、证人吴某甲证言,证实10月10日上午9点左右,其在梨园街道经过吴某乙门口时听到她家有人说打架了,其就从吴某乙和她邻居家中间巷道往里看,看见一个女人和吴某乙两人站在吴某乙家院墙拐角处地基上互相撕扯对方的头发和衣服,撕扯中那个女人弯腰用右手从地上拿块红砖往吴某乙头左侧砸了一下。经其辨认指出赵某甲即拿红砖的女人。10、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10月10日上午9点多,吴某乙就出门了,过了一会儿其听到她家东南角有吵闹声,就站在赵守来家南院墙地基南侧豆地里,看到吴某乙和赵某甲的家人在吵架,吴某乙冲到赵某甲家地基上时,站在院墙地基上的赵某甲和韩某就厮打吴某乙,吴某乙就跌坐在院墙地基上了。11、证人李某证言,证实10月中旬的一天早上六七点,其和小岗村的马石等人到赵某甲家盖院墙。约8点多,其和其他工人在西院墙没砌几块砖,吴某乙就从南口绕到西院墙的地基上坐下扒砖不让干活,工人就退到东口不干活了。韩庆兰、赵某甲及韩某就去推吴某乙,后三人把吴某乙抬到南侧的豆地里。再后来派出所的人到场劝双方的人,吴某乙又冲到地基上坐着,赵某甲和韩某与她相互推搡。12、证人徐某甲证言,证实10月10日8点多,其和徐某乙等人到赵某甲家时,几个瓦匠在砌靠东边的院墙,这时她家西边的邻居准备了铁锨、木棍等。后其到街道上看人拆迁,约9点半左右又回到赵某甲家,发现赵某甲与他家西侧邻居吵了起来,邻居吴某乙要扒赵某甲家西侧院墙的地基,赵某甲和韩某就拦着吴某乙,双方互相撕拽起来。13、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10月9日晚,其堂姐赵某甲打电话说她家第二天要盖后面的院墙,他家邻居可能要闹不让干,让其第二天找几个人到她家帮忙干活。第二天其叫了几个朋友到赵某甲家后,她家的瓦匠已经在后院砌院墙了,西边邻居家的人骂骂咧咧的,还在自家小平房顶上准备了铁锨、木棒等,好像要和赵某甲家闹事。这时邻居吴某乙就往院墙地基上冲,想扒院墙地基上的砖,赵某甲的婆婆和韩某就拽着不让她上院墙地基。后警察来过将双方的人拉开,但双方还在争吵,吴某乙还往赵某甲家院墙地基上冲,赵某甲和韩某想把她从地基上推走,韩某还从地上捡了一根树枝打了吴某乙。当时与吴某乙打架的就是赵某甲和韩某两个人。14、证人徐某乙证言,证实10月10日上午8点左右,其被朋友赵某乙喊去给他堂姐赵某甲家盖房子,到赵某甲家时她家的瓦匠正在砌南口的院子,其和去的人就没有干。大概9点多,赵某甲家的瓦工砌西边的院墙地基时,她家西边的邻居吴某乙就站在自家的后院的厨房顶上,讲不让赵某甲家砌院墙。吴某乙看到赵某甲家还在砌墙,就从房顶上下来冲到赵某甲家院墙地基上扒砖,赵某甲就上去拉她。后派出所的人劝说双方时,吴某乙又往地基上冲,将赵某甲撞开后坐在地基上,赵某甲就和吴某乙相互厮打对方的身体和头部。15、证人曾某证言,证实10月10日上午,其和派出所的其他人一起到赵某甲家出警,看到吴某乙在赵某甲家西边院墙地基上扒砖,韩某和赵某甲站在地基上阻止吴某乙,赵某甲和吴某乙撕扯,韩某用手里拿的树枝往吴某乙头上打。吴某乙被韩某和赵某甲推到院墙南边后又回到西边院墙的地基上,赵某甲拽着吴某乙的衣服,韩某用拳头往吴某乙头上打,后被其和其他人拉开。16、证人王某证言,证实10月10日上午,其出警到赵某甲家后看到赵某甲和吴某乙在墙拐的地方撕扯,赵某甲拽着吴某乙的胳膊,韩某用手往吴某乙的头上打,后被葛某和曾某拉开。17、证人葛某证言,证实10月10日上午,其和王某等人去赵某甲家出警,看到赵某甲站在墙头上,吴某乙要往地基这边来,被赵某甲拉住坐在地基上,赵某甲拉着吴某乙的胳膊,韩某在吴某乙的北边用手往吴某乙的头上打,后被曾某拉开。18、被害人吴某乙陈述,证实10月10日9点多,其家东边邻居赵某甲家盖院墙,其就看他家在盖院墙时有没有占其家的地。其刚到赵某甲家西侧刚砌好的院墙地基上,赵某甲就用手里的一块红砖朝其的头上砸了两下,一下砸到头顶靠左,一下砸到靠右一点,其被砸闷坐在地基上,韩某站在其北侧用手拽其不让其起来,还拿了一根树条朝其头上打了一下,后来发生的事情其不记得了。19、被告人韩某供述,供认10月10日7点多,其看到邻居吴某乙到赵某甲家西口砌墙头的地方扒地基上的砖,不让瓦工施工。大概上午9点多,瓦工朝西口下地基,吴某乙又上来不让干活,其、韩庆兰和赵某甲上去与她对推的。20、被告人赵某甲供述,供认2013年10月10日上午,其家砌院墙,邻居吴某乙上来扒砖阻拦,其与她互相拉扯。21、凤阳县公安局(皖)公(凤)鉴(活)字(2013)47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吴某乙头部右侧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凤阳县小溪河镇梨园村街道十字路口西侧赵某甲家新建楼房西侧的西南墙施工地基上和南侧豆地里,主房南侧院内堆放一堆土,土堆上有一枝分叉的树枝,土堆的西南拐角有倒塌的空心砖和堆放的两捋红砖,院墙南面的豆地里有明显的新鲜踩踏痕迹。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韩某与邻居发生纠纷后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未用砖头击打被害人头部及证据不某对被告人韩某辩称其没有打被害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赵某甲的辩护人及被告人韩某辩称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当根据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危害程度决定刑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晓娜人民陪审员 尹协荣人民陪审员 马忠山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欧丽云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