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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郝某甲、郝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郝某甲,郝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00713号原告许某某,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郝某甲,女,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郝某乙,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郝某甲、郝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春节过后,原告与被告郝某甲经许家沟村许国祥的妻子介绍相识,原告到被告家生活。2011年腊月初七,原告与被告郝某甲举行了典礼仪式。典礼后,原告与被告郝某甲未实际同居生活。2012年正月十三日,被告郝某甲无辜离家出走,双方并分开生活,2013年6月,原告与被告郝某甲见面时,郝某甲已与他人生育子女。典礼前,原告给付被告郝某甲彩礼款70000元,2013年7月26日,原告找到被告郝某甲协商时,其认可彩礼,但称给付郝某乙60000元,下余10000元及拜礼款自己已花费。现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70000元。被告郝某甲、郝某乙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春节过后,原告与被告郝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并由原告到被告家生活。2011年腊月初七,原告与被告郝某某甲举行了典礼仪式。2012年正月十三日,被告郝某甲离家出走,双方分开生活。原告称典礼前,原告给付被告郝某甲彩礼款70000元。被告郝某乙系郝某甲之父。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告称典礼前其给付被告郝某甲彩礼款70000元,原告提供的被告所写收条及光盘,不能够证实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的情况。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马飞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路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