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浦杭商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浦杭商初字第430号原告张燕明诉被告顾良兴、朱秋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张燕明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顾良兴、朱秋燕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春来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代书 记员  童珍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