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浦杭商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浦杭商初字第430号原告张燕明诉被告顾良兴、朱秋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张燕明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顾良兴、朱秋燕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春来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代书 记员 童珍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