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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民初字第44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郝XX与张XX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XX,张XX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4484号原告郝XX,女。被告张XX,男。原告郝XX与被告张X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郝XX于2013年9月3日到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XX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郝XX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XX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魏克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