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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朱某交通肇事罪,杨某伪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丹刑初字第54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外号“朱三”,农民。2014年3月1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3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杨某,农民。2014年3月18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刑事拘留,3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4)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犯伪证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酒后驾驶苏L×××××号小型轿车,沿丹阳市皇塘镇阳光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该道路“宝优乐”公司门前路段处时,撞上蹲在机动车道内修理三轮车的陈某丁,造成车辆受损、陈某丁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朱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丁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打电话报警,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在民警赶到之前与同车人杨某商量让其妻沈某冒名顶替,沈某在公安机关称系自己开车肇事的,被告人朱某和杨某也作证称系沈某所为,当天下午,被告人朱某与妻子沈某一起来到公安机关,承认了系被告人朱某开车肇事的事实。在民警对被告人杨某作进一步调查核实时,被告人杨某仍称肇事者是被告人朱某的妻子,故意向侦查机关作虚假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陈某丁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并得到了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杨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陈某甲、景某、陈某乙、陈某丙、王某、姚某的证言,案件侦破经过,接处警信息表,报警录音视听资料,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死者家庭情况证明,丹阳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尸表检验记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协议,收条,谅解书,丹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证据均已当庭质证,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为他人隐匿罪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证罪。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杨某均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朱某已对被害方作出赔偿并得到了对方的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杨某均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根据被告人朱某、杨某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被告人杨某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上列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智慧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荆 晶附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