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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惠莉与李文兵、高玉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莉,李文兵,高玉江,朱跃恩,房国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民初字第690号原告惠莉。委托代理人张金河。被告李文兵。委托代理人钟明媚。被告高玉江。被告朱跃恩。委托代理人王亮国。被告房国祥。原告惠丽与被告李文兵、高玉江、朱跃恩、房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争议较大,且本案案情复杂。故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郑金海审 判 员  王莹莹人民陪审员  周家英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邬铭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