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惠莉与李文兵、高玉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莉,李文兵,高玉江,朱跃恩,房国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民初字第690号原告惠莉。委托代理人张金河。被告李文兵。委托代理人钟明媚。被告高玉江。被告朱跃恩。委托代理人王亮国。被告房国祥。原告惠丽与被告李文兵、高玉江、朱跃恩、房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争议较大,且本案案情复杂。故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郑金海审 判 员 王莹莹人民陪审员 周家英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邬铭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