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江民初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诉伍兵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伍兵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初字第2931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住所地中江县凯江镇下东路136号。负责人:杜杰,该公司经理。被告:伍兵,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诉被告伍兵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于2014年9月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伍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玉木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一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