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崔××与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times,庞×&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231号原告崔××。被告庞××。原告崔××与被告庞××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崔××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崔××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崔××担负。审判员 段 薇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威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