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阿中行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新疆阿克苏地区汇润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胡江涛不服社会保障行政行为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阿克苏地区汇润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胡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阿中行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阿克苏地区汇润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交通路**号金土地农哈哈大世界*期*栋**号。法定代表人焦涛,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阿克苏市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努尔东·衣不拉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任家洁,该局工伤保险科科员。原审第三人胡江涛,男,汉族,1988年6月20日生,无固定职业,住阿拉尔市。本院在审理新疆阿克苏地区汇润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行政保障行为一案中,因上诉人新疆阿克苏地区汇润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新疆阿克苏地区汇润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 倩审 判 员 买 买 提 · 买 合 木 提代理审判员 曹燕燕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侯 莹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