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民一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一初字第811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9月4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夏博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