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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民一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一初字第811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9月4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夏博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