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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牛民初字第58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林依和与陈有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5812号原告林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本院收到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林某某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彭 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