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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华民初字第29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府青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成都家乐福超市,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府青路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华民初字第2966号原告高某某。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法定代表人施德明(JeanMarcDUMONT)。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府青路店。法定代表人劳伦特(LaurentOlszewski)。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府青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韩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