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华民初字第29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府青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成都家乐福超市,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府青路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华民初字第2966号原告高某某。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法定代表人施德明(JeanMarcDUMONT)。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府青路店。法定代表人劳伦特(LaurentOlszewski)。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府青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韩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