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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柳民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马永志与王美婷、刘文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永志,王美婷,刘文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民保字第00038号申请人:马永志,男,汉族,住柳河县。申请人:王美婷,女,汉族,住柳河县。被申请人:刘文宇,男,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双方均向本院提供存单进行担保,现案件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马永志、王美婷、孙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XXX分理处的存款的冻结(马永志30000.00元;王美婷5000.00元;孙某某3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赵连伟审 判 员  韩春树代理审判员  庄国峰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席庆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