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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民初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1955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王某,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实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俊梅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