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民初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1955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王某,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实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俊梅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