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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三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苏晋与裴晋军、王巧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晋,裴晋军,王巧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三初字第559号原告苏晋,男,汉族。被告裴晋军,男,汉族。被告王巧竹,女,汉族,系被告裴晋军之妻。委托代理人裴晋军,男,汉族,系被告王巧竹之夫。原告苏晋与被告裴晋军、王巧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晋于2014年8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晋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后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苏晋承担。审 判 长  武宝生审 判 员  金飞云人民陪审员  许 瑾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昕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