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刑执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杜志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邢刑执字第1579号罪犯杜志军,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乡中召马村人,因抢劫罪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以(2008)西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万元。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以(2012)邢刑执字第1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万元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邢台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驻该狱检察室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邢台监狱认为罪犯杜志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志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服从管理,先后受到狱部考核记功4次,考核表扬2次,2012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专项表扬1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杜志军入狱后,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知识,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志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绍彬审判员 姜月英审判员 张怀喜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史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