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47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4750号原告单某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某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由本院退回。代理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牛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