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中法民三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石永与林绍利与海南民兴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永,海南民兴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林绍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中法民三初字第104号原告:石永。委托代理人:李清理,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同泽,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民兴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坤洲。被告:林绍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永诉被告海南民兴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林绍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南民兴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林绍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永撤回对被告海南民兴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林绍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162.4元,减半收取20081.2元,由原告石永负担。审 判 长 庹 军审 判 员 符玉梅代理审判员 袁 文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韩青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