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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3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与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枝江市国土资源局,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373号原告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水厂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01112277-5。法定代表人王江波,局长。委托代理人潘大均。被告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116号。组织机构代码:69513531-4。法定代表人李爱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宇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依合同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不存在违约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原告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枝江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枝江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5元,由原告枝江市国土资源局负担。审判员 林 刚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董灵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