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华民初字第0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章建东与章仪宣、章贞轩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建东,章仪宣,章贞轩,胡方仁,章贞甫,章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华民初字第0481号原告章建东,居民。委托代理人倪尔谋,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仪宣,居民。被告章贞轩,居民。被告胡方仁,居民。被告章贞甫,居民。被告章磊,居民。五被告委托代理人高维荣,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五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 飞人民陪审员 周振军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黄立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