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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刑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火照庆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火照庆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城刑初字第1407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火照庆,男,因本案于2014年5月7日被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梁红伟,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4)第1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火照庆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巨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火照庆及辩护人梁红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火照庆于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期间,以帮助刘某某之女办理上军校、办毕业证和户口为由,先后骗取刘某某现金70000元。赃款挥霍。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火照庆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赃款去向不明,请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火照庆于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期间,以帮助刘某某之女办理上军校、办毕业证和户口为由,先后骗取刘某某现金70000元。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立案决定书、刘某某的报案及陈述、张某等人的证言、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的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材料清单、破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火照庆无视国法,虚构事实,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赃款去向不明,请公正判决的观点。经查,被害人将涉案钱款直接交付被告人,虽被告人供述将其中50000元交与他人办事,但该情节无法核实,现赃款亦未能追回,赃款去向不影响本案定罪。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观点酌情予以采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火照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高天飞审 判 员  潘建设代理审判员  徐剑磊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瑞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