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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德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戴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湖德刑初字第52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因本案于2014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4)1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丽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1、2014年4月14日晚,被告人戴某结伙宋威威(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县乾元镇乾龙花园小区门口,采用抽油泵抽取等方式,窃得失主王永彬水泥罐车油箱内柴油250升左右,价值人民币1785元。2、2014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戴某结伙宋威威等人,在本县新市镇镇政府前桐德公路边,采用抽油泵抽取等方式,窃得失主郝景涛货车油箱内柴油100升左右,价值人民币714元。3、2014年4月中旬某日晚,被告人戴某结伙宋威威等人,在桐乡市凤鸣街崇福大道2170号曼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门口,采用抽油泵抽取等方式,窃得失主戚志红挂车油箱内柴油200升左右,价值人民币1452元。综上,被告人戴某盗窃作案共三起,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395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犯罪记录查询、失主王永彬、郝景涛、戚志红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4年9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文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