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民一初字第0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庆辉与马鞍山市飞龙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辉,马鞍山市飞龙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赵德玲,汤光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马民一初字第00095-1号原告:庆辉,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马鞍山市飞龙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天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德玲。被告:汤光金,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庆辉诉被告马鞍山市飞龙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赵德玲、汤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庆辉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庆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鞍山市飞龙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赵德玲、汤光金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婕代理审判员 张茂进代理审判员 刘 乔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温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