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汪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1292号原告汪某,女,1985年7月30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XX组XX号。被告张某,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教师,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XX组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易凯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曾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