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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汪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1292号原告汪某,女,1985年7月30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XX组XX号。被告张某,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教师,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XX组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易凯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曾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