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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民重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宋宜忠与秦夫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宜忠,秦夫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民重初字第10号原告:宋宜忠。委托代理人:宋宜金。被告:秦夫民,居民。委托代理人:秦泰。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宜忠与被告秦夫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不当之处,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宜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玉军审 判 员  孙彦明人民陪审员  冯君梅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周维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