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法民初字第8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常玲与吕好营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玲,吕好营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824-1号原告常玲。被告吕好营。委托代理人朱增溪,青州衡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玲诉被告吕好营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吕好营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原告常玲存款20000元及存款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常玲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荣江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文桂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