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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一初字1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2014)新法民一初字1243号刘柳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柳爱,成圣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1243号原告刘柳爱,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荣华乡乐团村。委托代理人康向阳,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圣团,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2014年8月,原告刘柳爱就与被告成圣团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原、被告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4月10日登记结婚,1994年11月11日生有男孩成鹏,2000年11月30日生有女孩成红。婚后因被告经常打牌赌博,双方经常为此发生纠纷,2006年被告没有尽家庭义务,夫妻处于分居状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小孩成红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没有分居八年时间,被告是有点打牌,但愿意改正错误,以后对家庭负责,我们夫妻关系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查:原、被告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4月10日登记结婚,1994年11月11日生有男孩成鹏,2000年11月30日生有女孩成红。婚后因被告经常打牌赌博,双方经常为此发生纠纷,2014年5月1日,原、被告发生纠纷,自此分居至今。夫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刘柳爱提出离婚,被告成圣团同意离婚。二、小孩成红由被告成圣团直接抚养。三、双方各自经手债务各自偿还。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宁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曾峥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