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熊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247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2012年11月7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行为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3年6月22日因谎报案情行为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4)3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司晓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被告人熊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村第三工业区情人湖卢燕经营的商店,以“打麻将输钱”为由敲诈了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2、2013年,被告人熊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彭庆伟经营的万丰旧村动漫城和万丰中路风暴网吧,以“玩游戏机输钱”为由敲诈了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2,000元。3、2014年4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熊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村财富公馆10号魏利超经营的商店,以“打麻将输钱”为由,要求被害人赔偿其一半损失4,500元,被害人予以拒绝,被告人熊某遂多次报警、吵闹,并砸坏被害人的卷闸门、麻将机、橱柜玻璃、电动车等财物(合计损失1,000余元)。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熊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赃款未缴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并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熊某否认控罪,称自己只是拿回自己所输的钱,并非敲诈勒索。经审理查明:1、2013年,被告人熊某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村第三工业区情人湖卢燕经营的商店,以曾经在该店打麻将输钱,打牌的人出千为由,要求卢燕赔偿其损失,否则就要报警,向被害人卢燕勒索人民币1,000元。2、2013年,被告人熊某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彭庆伟经营的万丰旧村动漫城和万丰中路风暴网吧,以“玩游戏机输钱,对方机器出千”的方法分别敲诈被害人彭庆伟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2,000元。3、2014年4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熊某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村财富公馆10号魏利超经营的商店,以相同的方式要求被害人赔偿人民币4,500元,被害人予以拒绝,被告人熊某遂多次报警、吵闹,并砸坏被害人的卷闸门、麻将机、橱柜玻璃、电动车等财物(合计损失人民币1,000余元)。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熊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赃款未缴获。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1)被告人熊某的供述;(2)被害人魏利超、陈领平、彭庆伟、卢燕的陈述;(3)证人魏鑫、谭君蓉、梅天斌、李勇的证言;(4)书证、物证:被砸坏的卷闸门、楼宇租赁合同、案发现场视频监控截图、传唤经过、银行开户资料和交易明细、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熊某虽辩解自己是因为在被害人经营的店里打牌、玩游戏输了钱才去找被害人要回自己所输的钱,但其自述输钱的时间与找店家还钱的时间相隔较长,明显不合常理。此外,被告人所称对方出千骗钱、输钱的数目等事实均没有证据证实。三名被害人均证实之前并没有见过被告人。多名证人证实熊某到被害人魏利超经营的商店闹事,并砸坏店里的财物。本院综合全案证据认为,被告人曾因类似的事情受行政处罚,仍不知悔改,以相同的方式多次对多名被害人经营的商店进行敲诈,主观恶性较大,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奚 少 君人民陪审员 朱 维 荣人民陪审员 麦 柏 灵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 员代 盼 盼书 记 员 张里奕(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